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林草局规章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5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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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林草局规章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5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三)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 国家林业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 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八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协议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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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bmgz/30006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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