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FCCC/INFORMAL/84 GE. 05-62219 (C) 190705 220705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 合 国 1992 年 - 2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方,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 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 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到 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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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FCCC/INFORMAL/84 GE. 05-62219 (C) 190705 220705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 合 国 1992 年 - 2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方,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 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 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到 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 社会和发展需要, 意识到 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 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 不确定性, 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 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 动, 回顾 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 关规定, 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 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 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重申 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 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回顾 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 号 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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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原文链接: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convch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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