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林草局规章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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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林草局规章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受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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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bmgz/30009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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