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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文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林草局规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令 2013年第3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林。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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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林草局规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令 2013年第3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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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bmgz/30008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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