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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文件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林草局规章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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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林草局规章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管辖区域由国家濒管办确定并予以公布。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组织统一印制。 第五条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依法对被许可人使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禁止进出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国家濒管办公布的管辖区域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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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bmgz/30008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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