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林草局规章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森林植物; (二)转基因森林植物。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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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林草局规章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森林植物; (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 (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为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评价和监督管理提供科学咨询。 第六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应当符合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I级:未发现危险; II级:具有低度危险; III级:具有高度危险。 第八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并成立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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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bmgz/30009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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