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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5号 林草局 人事教育 2019年03月02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

资料说明

本条目依据资料包中的“2.2.6”记录建立,归入“国务院相关文件”。平台提供检索、分类和来源导航,不以资料收录表示与发布机构存在合作、指导或隶属关系。

内容提要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5号 林草局 人事教育 2019年03月02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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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xzfg/30004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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