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林护〔1985〕273号 林草局 自然保护地管理 1985年07月06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现行有效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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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林护〔1985〕273号 林草局 自然保护地管理 1985年07月06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现行有效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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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xzfg/30005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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