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名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便函保〔2019〕256号 保护地司 综合 2019年10月1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现行有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有效保护我国珍稀的地质遗迹,推进国家地质公园有序发展,促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方式 本次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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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名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便函保〔2019〕256号 保护地司 综合 2019年10月1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现行有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有效保护我国珍稀的地质遗迹,推进国家地质公园有序发展,促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方式 本次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地质公园内必须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独特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 (二)拟申报的地质公园应当是已批准建立省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的除外。 (三)拟申报的地质公园应当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独立园区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四)拟申报的地质公园范围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国家级湿地公园、世界遗产地等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 (五)拟申报的地质公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 其他有关申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要求执行。 三、申报名额 每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应当严格执行限报2个国家地质公园候选地参加评审的要求。 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可不受所在省申报名额的限制;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在每省限定名额外增加1个。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地质公园申报书》。 (二)《国家地质公园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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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标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zfwj/27248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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