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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林草改革发展 2021年12月24日 中国人大网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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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林草改革发展 2021年12月24日 中国人大网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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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原文链接: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lcfl/3000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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