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动植物保护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 CITES 或《华盛顿公约》1。具体介绍如下1: 基本信息 成立背景:地球物种灭绝速度因人类活动加快,野生动植物资源快速消失,而国际野生动物贸易价值高,许多物种因贸易及栖息地丧失等濒临灭绝,各国需合作监管,在此背景下,1963 年 IUCN 成员会议发起,1973 年 3 月 3 日,80 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商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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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 CITES 或《华盛顿公约》1。具体介绍如下1: 基本信息 成立背景:地球物种灭绝速度因人类活动加快,野生动植物资源快速消失,而国际野生动物贸易价值高,许多物种因贸易及栖息地丧失等濒临灭绝,各国需合作监管,在此背景下,1963 年 IUCN 成员会议发起,1973 年 3 月 3 日,80 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商定并签署该公约,1975 年 7 月 1 日生效。 宗旨:通过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实施控制和管理,确保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不会危及到物种本身的延续,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缔约方数量: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共有 184 个缔约方。 附录分类 附录 I:包含若即将濒临灭绝的物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交易这些物种的标本。如非洲灰鹦鹉,因过度捕捉作为宠物等原因,从附录 II 调整到附录 I。 附录 II:涵盖不一定面临灭绝,但对其贸易数量需进行控制,以避免利用与其生存不相容的物种。例如一些常见的鹦鹉种类、兰花品种等。 附录 III: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包含至少在一个国家受保护,该国已要求其他 CITES 缔约方协助控制贸易的物种。 中国与公约 加入时间:1980 年 12 月 25 日中国加入公约,1981 年 4 月 8 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履约管理:在原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作为履约管理机构,在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作为履约科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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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濒危动植物保护公约
原文链接:https://cit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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