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公约
《国际湿地公约》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是具体介绍: 诞生背景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等极为重要的生态功能,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被誉为 “地球之肾”。但湿地面临着被逐步侵蚀及丧失等问题,保护湿地成为世界性问题,在此背景下,1971 年 2 月 2 日,来自 18 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了该公约。 主要内容 湿地的定义: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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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国际湿地公约》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是具体介绍: 诞生背景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等极为重要的生态功能,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被誉为 “地球之肾”。但湿地面临着被逐步侵蚀及丧失等问题,保护湿地成为世界性问题,在此背景下,1971 年 2 月 2 日,来自 18 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了该公约。 主要内容 湿地的定义: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米的水域。 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 湿地名录制定: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选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植物学等方面的国际意义,且不妨碍湿地所在地缔约国的专属主权权利。缔约国按规定签署等时,应至少指定一处湿地列入名录,也有权对名录中的湿地进行增列、扩大、撤销或缩小等操作,但需尽早通知相关组织或政府,并考虑对水禽迁徙种群的养护等国际责任。 养护与合理利用: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录湿地的养护和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如境内列入名录的湿地生态特征因干扰改变,应尽早相互通报。 设置保护区: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充分监护。因紧急国家利益对已列入名录的湿地撤销或缩小范围时,应尽可能补偿湿地资源的丧失,设立另外的自然保护区。 其他义务:缔约国应鼓励湿地及其动植物的研究及数据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努力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数量,促进相关人员训练等。 协商与会议 相互协商:缔约国应就履行公约的义务相互协商,特别是当湿地跨越多个缔约国或共处同一水系时,尽力协调和支持相关政策与规定。 召集会议:缔约国应在必要时召集关于养护湿地和水禽的会议,会议具有讨论公约实施情况、名录变更等多项咨询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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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
原始资料标题:国际湿地公约
原文链接:https://www.ramsa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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